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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08103号“闲趣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11号
2023-07-26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008103 |
申请人: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驿德园餐饮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金羽童
国内接收人地址: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号天津智汇谷人工智能产业基地楼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61008103号“闲趣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国际注册第753610号“闲趣”商标、第821534号“闲趣”商标、第1205199号“闲趣”商标、第4922803号“闲趣及图”商标、第5198273号“闲趣及图”商标、第5944632号“闲趣TUC及图”商标、第7307423号“闲趣及图”商标、第8275666号“闲趣mini及图”商标、第19202455号“闲趣TUC及图”商标、第22574893号“闲趣TUC酥心卷及图”商标、第22588626号“闲趣TUC酥心卷及图”商标、第27510244号“闲趣TUC脆脆Style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闲趣”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六为饼干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商标信息;
2、年报、中国品牌价值报告、申请人官网介绍;
3、各大视频网站上的播出页面、电视台播出页面、电视广告播放检测数据;
4、超市促销彩页、网络搜索结果;
5、经销商协议书、网络销售页面;
6、相关决定或裁定;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的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售卖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或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咖啡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闲趣享”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显著识别中文“闲趣”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面包、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驿德园餐饮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金羽童
国内接收人地址: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号天津智汇谷人工智能产业基地楼室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61008103号“闲趣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国际注册第753610号“闲趣”商标、第821534号“闲趣”商标、第1205199号“闲趣”商标、第4922803号“闲趣及图”商标、第5198273号“闲趣及图”商标、第5944632号“闲趣TUC及图”商标、第7307423号“闲趣及图”商标、第8275666号“闲趣mini及图”商标、第19202455号“闲趣TUC及图”商标、第22574893号“闲趣TUC酥心卷及图”商标、第22588626号“闲趣TUC酥心卷及图”商标、第27510244号“闲趣TUC脆脆Style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闲趣”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六为饼干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商标信息;
2、年报、中国品牌价值报告、申请人官网介绍;
3、各大视频网站上的播出页面、电视台播出页面、电视广告播放检测数据;
4、超市促销彩页、网络搜索结果;
5、经销商协议书、网络销售页面;
6、相关决定或裁定;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的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售卖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或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咖啡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闲趣享”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显著识别中文“闲趣”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面包、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