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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1331号
2021-09-02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身元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身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身元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身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