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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56876号“ROY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0457号
2020-12-2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456876 |
申请人:广东味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6876号“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48986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48985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1967号“ROYAL MILK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25084号“皇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05010号“美味珍 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28504号“ROYAL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16057号“ROYAL 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16321号“ROYAL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304969号“ROYAL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874371号“皇家耕种 ROYAL PLOUG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725503号“ROYAL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923739号“汉雪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89683号“吉麟 LAN V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648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909480号“韵正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1100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8799094号“湖湘悦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163635号“揭记福大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3610260号“ROYALE BOULANG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十九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五、十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至十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四、五、十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6876号“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48986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448985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1967号“ROYAL MILK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25084号“皇 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05010号“美味珍 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28504号“ROYAL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16057号“ROYAL 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16321号“ROYAL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304969号“ROYAL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874371号“皇家耕种 ROYAL PLOUG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725503号“ROYAL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923739号“汉雪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89683号“吉麟 LAN V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648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909480号“韵正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1100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8799094号“湖湘悦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163635号“揭记福大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3610260号“ROYALE BOULANG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十九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五、十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至十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十一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四、五、十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