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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8665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5504号
2021-10-27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048665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家具保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101号、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5号“海天及图”商标,第21948056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防锈;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8665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048665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家具保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8101号、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5号“海天及图”商标,第21948056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防锈;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8665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