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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80937号“YOUH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6618号
2020-08-20 00:00:00.0
异议人:雅虎控股公司;奥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领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虎控股公司;奥誓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领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28980937号“YOUH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UHOO”指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209403号“YAHO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关于摄影的娱乐信息;提供关于摄影的娱乐信息(消遣);摄影报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53674号“雅虎YAHO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流动图书馆”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YAHOO!”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两商标整体有所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的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80937号“YOUH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领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虎控股公司;奥誓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领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28980937号“YOUH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UHOO”指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209403号“YAHO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关于摄影的娱乐信息;提供关于摄影的娱乐信息(消遣);摄影报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53674号“雅虎YAHO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流动图书馆”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YAHOO!”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两商标整体有所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的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80937号“YOUH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