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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82051号“MIUMUEAS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5103号
2023-02-24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年轻奇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年轻奇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982051号“MIUMUEAS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MUEAS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装;靴子;帽子和无沿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82051号“MIUMUEAS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年轻奇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年轻奇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982051号“MIUMUEAS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MUEAS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装;靴子;帽子和无沿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82051号“MIUMUEAS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