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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16871号“PRO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6010号
2018-02-12 00:00:00.0
申请人:派若安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6871号“PRO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219009号“PROO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73867号“瀛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6871号“PRO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219009号“PROO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73867号“瀛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