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9958971号“莫耶 MOIID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6994号
2025-02-27 00:00:00.0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朝克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7日对第9958971号“莫耶 MOIID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5478888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空调、电饭煲、电风扇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对家电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知晓。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多件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还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并有损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档案;在先判决书、不予注册决定及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的“MIDEA”系列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美的/MIDEA”品牌及相关商品所获荣誉情况及新闻报道;相关宣传材料;相关年报、审计报告;相关产品销售资料;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桶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电饭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已超五年,在此情形下,若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需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前述恶意情形,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和摹仿。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朝克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7日对第9958971号“莫耶 MOIID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5478888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空调、电饭煲、电风扇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并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对家电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知晓。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多件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还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并有损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档案;在先判决书、不予注册决定及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的“MIDEA”系列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美的/MIDEA”品牌及相关商品所获荣誉情况及新闻报道;相关宣传材料;相关年报、审计报告;相关产品销售资料;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桶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电饭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和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已超五年,在此情形下,若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需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前述恶意情形,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和摹仿。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行为,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