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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77344号“老妈拌麺 Mon's Dry Noo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2368号
2018-07-24 00:00:00.0
申请人:好食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7344号“老妈拌麺 Mon's Dry Noo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05795号商标、第11409955号商标、第6545054号商标、第114099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7344号“老妈拌麺 Mon's Dry Noo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05795号商标、第11409955号商标、第6545054号商标、第114099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