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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8205号“BIG-DESE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5790号
2020-02-2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7期《商标公告》第25628205号“BIG-DESER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G-DESER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第3720433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628205号“BIG-DESE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7期《商标公告》第25628205号“BIG-DESER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G-DESER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第3720433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628205号“BIG-DESE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