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62203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2856号
2020-02-1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樟金
委托代理人:义乌印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樟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2203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足球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655850号、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图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鞋;袜;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足球鞋”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整体构思、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故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帽;手套(服装)”等具有紧密关联的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203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樟金
委托代理人:义乌印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樟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2203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足球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655850号、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图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鞋;袜;围巾;皮带(服饰用);游泳衣;足球鞋”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整体构思、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故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帽;手套(服装)”等具有紧密关联的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203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