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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119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55号
2020-06-09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1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49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决定在香精油、浴液、清洁制剂、上光剂、化妆品、香水、带香味的水、香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59618号商标(一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1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49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决定在香精油、浴液、清洁制剂、上光剂、化妆品、香水、带香味的水、香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59618号商标(一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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