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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40319号“TWG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6627号
2022-08-23 00:00:00.0
申请人: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0319号“TWG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863号图形商标、第5397575号“酷姬及图”商标、第5397576号“酷姬 KGIL及图”商标、第4261748号图形商标、第13460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介绍、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0319号“TWG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863号图形商标、第5397575号“酷姬及图”商标、第5397576号“酷姬 KGIL及图”商标、第4261748号图形商标、第13460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介绍、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