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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52279号“林记百年凤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2978号
2022-03-25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452279 |
申请人:林文景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可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2279号“林记百年凤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6424号商标、第32604949号商标、第11779016号商标、第908263号商标、第908276号商标、第6321430号商标、第10023590号商标、第10023562号商标、第53227210号商标、第48839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可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2279号“林记百年凤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6424号商标、第32604949号商标、第11779016号商标、第908263号商标、第908276号商标、第6321430号商标、第10023590号商标、第10023562号商标、第53227210号商标、第48839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