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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1195号“尼布驼NIBUT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8023号
2021-07-13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2151195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士潭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士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151195号“尼布驼NIBUT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尼布驼NIBUTU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内衣;婴儿裤(内衣);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103368号“金驼牌及图”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515856号和第12429506号“骆驼”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第3816390号和第12429521号“LUOTUO”商标、第4649089号和第7977769号“CAMEL”商标、第16662072号“阿尔卑斯骆驼”商标、第3513772号“花旗骆驼”商标、第3656007号“万里骆驼”商标、第12429649号“骆驼旅行”商标、第16693660号“珠峰骆驼”商标、第12429661号“骆驼探险”商标、第3655999号“美驼”商标、第3656000号“皇驼”商标、第3656001号“名驼”商标、第3656002号“圣驼”商标、第3655849号“金驼”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异明显,足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51195号“尼布驼NIBUT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士潭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士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151195号“尼布驼NIBUT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尼布驼NIBUTU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内衣;婴儿裤(内衣);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103368号“金驼牌及图”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515856号和第12429506号“骆驼”商标、第3993666号“骆驼CAMEL”商标、第3816390号和第12429521号“LUOTUO”商标、第4649089号和第7977769号“CAMEL”商标、第16662072号“阿尔卑斯骆驼”商标、第3513772号“花旗骆驼”商标、第3656007号“万里骆驼”商标、第12429649号“骆驼旅行”商标、第16693660号“珠峰骆驼”商标、第12429661号“骆驼探险”商标、第3655999号“美驼”商标、第3656000号“皇驼”商标、第3656001号“名驼”商标、第3656002号“圣驼”商标、第3655849号“金驼”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异明显,足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51195号“尼布驼NIBUT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