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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0884号“叮咚牛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7297号
2021-05-26 00:00:00.0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爱峰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爱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920884号“叮咚牛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咚牛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1687号“叮当牛”、第7031501号“叮当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20884号“叮咚牛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爱峰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爱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920884号“叮咚牛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咚牛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1687号“叮当牛”、第7031501号“叮当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20884号“叮咚牛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