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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81542号“WHITE LEAF”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2202号
2020-07-15 00:00:00.0
异议人:法兰西芳香与美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正华
异议人法兰西芳香与美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正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81542号“WHITE LEA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ITE LEAF”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口气清新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1450526号“WHITE LEAF”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4月27日被我局予以驳回,至本异议作出决定之日,该商标仍处于评审应诉期)指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口红;化妆用棉签;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化妆棉;化妆笔;香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几乎完全相同,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WHITE LEAF”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口气清新剂”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WHITE LEAF”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81542号“WHITE LEAF”商标在“洗面奶;口红;化妆用棉签;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化妆棉;化妆笔;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正华
异议人法兰西芳香与美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正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81542号“WHITE LEA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ITE LEAF”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口气清新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1450526号“WHITE LEAF”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4月27日被我局予以驳回,至本异议作出决定之日,该商标仍处于评审应诉期)指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口红;化妆用棉签;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化妆棉;化妆笔;香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几乎完全相同,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WHITE LEAF”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口气清新剂”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WHITE LEAF”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81542号“WHITE LEAF”商标在“洗面奶;口红;化妆用棉签;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化妆棉;化妆笔;香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