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132049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574号重审第0000001785号
2021-05-11 00:00:00.0
申请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25574号《关于第38132049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2020)京73行初8547号行政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第8972157号“佳艺安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现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基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申请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5372833号“吉亚J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8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25574号《关于第38132049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2020)京73行初8547号行政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第8972157号“佳艺安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现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基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申请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5372833号“吉亚J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8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