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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28227号“AOYANG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06554号
2019-12-11 00:00:00.0
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8227号“AOYANG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3835号“AO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63838号“AO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9252号“澳洋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商标“AOYANG HEALTH”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AOYANG”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8227号“AOYANG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3835号“AO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63838号“AO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9252号“澳洋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商标“AOYANG HEALTH”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AOYANG”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