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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00638号“OTUOBOF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5295号
2020-03-1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君道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国鑫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君道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8700638号“OTUOBOF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TUOBOF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及图”、第4919880号、第1557513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等方面相近,整体外观也构成近似,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00638号“OTUOBOF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君道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国鑫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君道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8700638号“OTUOBOF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TUOBOF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及图”、第4919880号、第1557513号、第75944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等方面相近,整体外观也构成近似,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00638号“OTUOBOFU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