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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182号“小林 即贴 暖宝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0723号
2019-10-23 00:00:00.0
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00182号“小林 即贴 暖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6779号“暖宝宝 米修兔miss you 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4781号“暖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还含有极具独创性的“小林 暖宝宝”要素,整体不存在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第20750566号“小林 暖宝宝”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在第10类注册的“小林”、“暖宝宝”商标的详细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林 即贴 暖宝宝”及图形部分组成,其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急救用热敷布(袋)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即时贴住、迅速贴住”的含义并同时具有加热的功能,从而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方法及功能用途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00182号“小林 即贴 暖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6779号“暖宝宝 米修兔miss you 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4781号“暖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还含有极具独创性的“小林 暖宝宝”要素,整体不存在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第20750566号“小林 暖宝宝”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在第10类注册的“小林”、“暖宝宝”商标的详细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林 即贴 暖宝宝”及图形部分组成,其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急救用热敷布(袋)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即时贴住、迅速贴住”的含义并同时具有加热的功能,从而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方法及功能用途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