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9724256号“LTDL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2018号
2020-03-09 00:00:00.0
异议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京
异议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24256号“LTDL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TDLX”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98号“骆驼及图”、第325415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电池;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属类似商品,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24256号“LTDL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京
异议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24256号“LTDL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TDLX”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98号“骆驼及图”、第325415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电池;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属类似商品,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24256号“LTDL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