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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740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2311号重审第0000000411号
2019-02-28 00:00:00.0
申请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12311号《关于第212740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66223号“三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60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548536号“箭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1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070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0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床单和枕套”以外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12311号《关于第212740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66223号“三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60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548536号“箭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1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070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0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床单和枕套”以外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