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606422号“狗GO乐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5784号
2023-10-18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世博文化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6422号“狗GO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2290号“GO MARKET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3737号“G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0797号“GO OUTDOORS及图”商标、第10375635号“GOTRIP.HK GO TRIP及图”商标、第13798849号“JIFEN GO及图”商标、第12586513号“GO1”商标、第17011316号“GO”商标、第62266566号“G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6422号“狗GO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2290号“GO MARKET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3737号“G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0797号“GO OUTDOORS及图”商标、第10375635号“GOTRIP.HK GO TRIP及图”商标、第13798849号“JIFEN GO及图”商标、第12586513号“GO1”商标、第17011316号“GO”商标、第62266566号“G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