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0167064号“SNOW C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0587号
2017-11-30 00:00:00.0
申请人:贵阳视诺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7064号“SNOW C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7701号“INSTANT SN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8142号“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8250号“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93612号“翔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60797号“同华园COMMON BEAUTIFUL P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视觉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SNOW CO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主要识别部分“INSTANT SNOW”、引证商标二中的英文部分“SNOW”、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带;名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箱子,包括纸和纸板的包装箱子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明信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明信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7064号“SNOW C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7701号“INSTANT SN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8142号“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8250号“S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93612号“翔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60797号“同华园COMMON BEAUTIFUL P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视觉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SNOW CO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主要识别部分“INSTANT SNOW”、引证商标二中的英文部分“SNOW”、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带;名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箱子,包括纸和纸板的包装箱子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明信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明信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