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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96637号“金色摇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6492号
2024-09-26 00:00:00.0
申请人:尔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博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6637号“金色摇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1467号“金色摇篮Jin Se Yao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946号“金摇篮JINYAO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13日第187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1457号“金摇篮GOLDBASSI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9月20日第185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宁波博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6637号“金色摇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1467号“金色摇篮Jin Se Yao 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946号“金摇篮JINYAO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13日第187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1457号“金摇篮GOLDBASSI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9月20日第185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