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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32705号“COST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42785号
2020-12-29 00:00:00.0
申请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32705号“COST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第3346015号、第3346018号、第4043528号、第4044641号、第5093622号、第21126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并经公证认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两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应不致损害相关公众权益或引证商标注册人利益。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32705号“COST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第3346015号、第3346018号、第4043528号、第4044641号、第5093622号、第21126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并经公证认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两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应不致损害相关公众权益或引证商标注册人利益。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