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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21154号“律众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7184号
2021-04-22 00:00:00.0
申请人:律众云(北京)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21154号“律众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451号“骊特名门 LEET 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1122号“东海半边山 DONG HAI BAN BIA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7239号图形商标、第12662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21154号“律众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451号“骊特名门 LEET 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1122号“东海半边山 DONG HAI BAN BIA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7239号图形商标、第12662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