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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315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3680号
2023-04-27 00:00:00.0
申请人:广东时科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1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2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10299号“雨林•象湖湾YULIN XIANGHU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32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8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硅;结晶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的化学品;用于工业的粘合剂(粘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1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2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10299号“雨林•象湖湾YULIN XIANGHU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32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8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硅;结晶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的化学品;用于工业的粘合剂(粘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