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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194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5377号
2020-10-21 00:00:00.0
申请人:山西拾光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19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150274号“谷绿生活及图”商标、第11150498号“谷绿生活及图”商标、第18085778号图形商标、第22151578号图形商标、第13410439号“新词林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已经共存,请求审查标准遵循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翻译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19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150274号“谷绿生活及图”商标、第11150498号“谷绿生活及图”商标、第18085778号图形商标、第22151578号图形商标、第13410439号“新词林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已经共存,请求审查标准遵循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翻译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