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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80680号“亲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16号
2020-03-26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市亮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0680号“亲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858号“新洋鹅XIN YANG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第26852851号“亲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亲恬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0680号“亲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858号“新洋鹅XIN YANG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第26852851号“亲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给申请人。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亲恬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