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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54647号“依中人 依中品质 依您而制 YIZHONG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1720号
2021-05-27 00:00:00.0
申请人: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54647号“依中人 依中品质 依您而制 YIZHONG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1326号“衣中人”商标、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第3433061号“依依”商标、第11104918号“1+依 ”商标、第20114983号“D依M”商标、第46789570号“MM 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依中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衣中人”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皮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婚纱;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54647号“依中人 依中品质 依您而制 YIZHONG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1326号“衣中人”商标、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第3433061号“依依”商标、第11104918号“1+依 ”商标、第20114983号“D依M”商标、第46789570号“MM 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依中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衣中人”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皮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婚纱;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