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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43562号“BIO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932号
2022-08-01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兰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兰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43562号“BIO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SUPERMAN”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 S及图”、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UPERMA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984475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品化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43562号“BIO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兰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兰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43562号“BIO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SUPERMAN”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 S及图”、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UPERMA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984475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品化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43562号“BIO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