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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98984号“HUNTER ORIGI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5900号重审第0000002014号
2021-05-31 00:00:00.0
申请人:猎人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590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984号“HUNTER ORIGI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1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3506号“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故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领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至本案审理时,第8029458号“HUN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027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HUNTER ORIGINAL”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HUNTER”及图形组合构成,鉴于两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协议书》,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根据法院判决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第1033982号“猎人 CACCIA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领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590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98984号“HUNTER ORIGI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1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3506号“HU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故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领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至本案审理时,第8029458号“HUN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027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HUNTER ORIGINAL”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HUNTER”及图形组合构成,鉴于两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协议书》,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根据法院判决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第1033982号“猎人 CACCIA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领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