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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14702号“MUMU YOU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9793号
2023-09-25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614702号“MUMU 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MU YOU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毛衣;套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93101号“MIU-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男式;女式及儿童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14702号“MUMU YOU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614702号“MUMU YOU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MU YOU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毛衣;套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93101号“MIU-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男式;女式及儿童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14702号“MUMU YOU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