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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00931号“百年啄木鸟 BAINIANZM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4479号
2022-01-1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4700931 |
申请人:鲁晓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0931号“百年啄木鸟 BAINIANZM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鳥”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鳥TUCANO及图”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鳥TUCANO”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百年啄木鸟”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显著认读文字“啄木鳥”、引证商标三、四、十二所含文字“啄木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鞋;袜;裤子;皮带(服饰用);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皮鞋;袜子;鞋;皮带(服装用);皮衣;衣物;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0931号“百年啄木鸟 BAINIANZM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鳥”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鳥TUCANO及图”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鳥TUCANO”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百年啄木鸟”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显著认读文字“啄木鳥”、引证商标三、四、十二所含文字“啄木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鞋;袜;裤子;皮带(服饰用);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皮鞋;袜子;鞋;皮带(服装用);皮衣;衣物;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