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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68755号“屿港 ECRONIC SINCE 197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4336号
2017-11-23 00:00:00.0
申请人:吴艺祥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8755号“屿港 ECRONIC SINCE 197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屿港”、英文“ECRONIC SINCE 1977”及图形组成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92523号“KIMIHOME及图”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8755号“屿港 ECRONIC SINCE 197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屿港”、英文“ECRONIC SINCE 1977”及图形组成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92523号“KIMIHOME及图”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呼叫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