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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74544号“啄沐 ZHUOM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8880号
2020-08-26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近客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近客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74544号“啄沐 ZHUO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啄沐 ZHUOM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运动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第1537544号、第14479830号“啄木鸟”、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第4108374号、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帽;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围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74544号“啄沐 ZHUOMU”商标在“成品衣;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近客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近客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74544号“啄沐 ZHUO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啄沐 ZHUOM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运动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第1537544号、第14479830号“啄木鸟”、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第4108374号、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帽;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围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74544号“啄沐 ZHUOMU”商标在“成品衣;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