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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45999号“农门集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6923号
2017-11-27 00:00:00.0
申请人:广州鸡博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5999号“农门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12754号“农牧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58150号“农夫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45484号“农门交易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00876号“农门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农门集市”网页截屏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农门”,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5999号“农门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12754号“农牧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58150号“农夫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45484号“农门交易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00876号“农门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农门集市”网页截屏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农门”,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