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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90636号“老雷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3971号
2022-02-24 00:00:00.0
申请人:苏斯博士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0636号“老雷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手套(服装)、连指手套、领带、头巾、围巾、领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8486号、第10535209号、第14330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手套(服装)、连指手套、领带、头巾、围巾、领花”商品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0636号“老雷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手套(服装)、连指手套、领带、头巾、围巾、领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8486号、第10535209号、第14330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手套(服装)、连指手套、领带、头巾、围巾、领花”商品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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