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615876号“超人口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9251号
2021-04-19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乐麒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乐麒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615876号“超人口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人口袋”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鞋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 S”商标、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非医用沐浴盐;浴液”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及驰名商标权益,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15876号“超人口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乐麒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前海乐麒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615876号“超人口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人口袋”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鞋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 S”商标、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非医用沐浴盐;浴液”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及驰名商标权益,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15876号“超人口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