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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47427号“林清轩山茶花润肤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0046号
2018-06-2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7427号“林清轩山茶花润肤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48652号图形商标、第16738708号“古·茉莉 COOLMOLLY及图”商标、第22328041号图形商标、第1520605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7427号“林清轩山茶花润肤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48652号图形商标、第16738708号“古·茉莉 COOLMOLLY及图”商标、第22328041号图形商标、第1520605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