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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65215号“正品 铁三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9108号
2019-05-10 00:00:00.0
申请人:廖世尚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5215号“正品 铁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0710号“铁三角TIESANJIAO”商标、第114851号“三角牌及图”商标、第6937457号“鑫峰及图”商标、第9590907号“创讯通 Bytex及图”商标、第1634121号“鑫宇XINYU及图”商标、第6166391号“三简sanjian及图”商标、第12758854号图形商标、第12970968号“TRICORP及图”商标、第19442781号“鐵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检测报告、申请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汉字“铁三角”,呼叫、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三角牌”均包含汉字“三角”,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与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汉字“鐵三角”仅个别汉字在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在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吊扇;电手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5215号“正品 铁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40710号“铁三角TIESANJIAO”商标、第114851号“三角牌及图”商标、第6937457号“鑫峰及图”商标、第9590907号“创讯通 Bytex及图”商标、第1634121号“鑫宇XINYU及图”商标、第6166391号“三简sanjian及图”商标、第12758854号图形商标、第12970968号“TRICORP及图”商标、第19442781号“鐵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检测报告、申请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汉字“铁三角”,呼叫、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三角牌”均包含汉字“三角”,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与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汉字“鐵三角”仅个别汉字在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在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吊扇;电手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