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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59753号“CARAV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3276号
2019-07-24 00:00:00.0
申请人:卡拉万天篷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9753号“CARAV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97458号“CARA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97497号“CARA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制的临时覆盖物,即棚房、车库、凉亭、汽车棚和带有金属框架的遮阳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制的非金属临时覆盖物,即棚房、车库、凉亭、汽车棚和织物遮阳篷或框架上的帆布覆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9753号“CARAV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97458号“CARA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97497号“CARA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制的临时覆盖物,即棚房、车库、凉亭、汽车棚和带有金属框架的遮阳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制的非金属临时覆盖物,即棚房、车库、凉亭、汽车棚和织物遮阳篷或框架上的帆布覆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