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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554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7502号
2018-05-17 00:00:00.0
申请人:杭州涵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5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07640号“钰沛 Y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0541号“井红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00565号“y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细节设计、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5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07640号“钰沛 Y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0541号“井红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00565号“y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细节设计、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