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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06701号“LAVAXE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5627号
2022-08-02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汇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大师(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汇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006701号“LAVAX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VAX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鞋;鞋垫;帽;袜;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第15575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领带;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中的“AX”可视为骆驼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06701号“LAVAXE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汇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大师(镇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汇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006701号“LAVAX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VAX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鞋;鞋垫;帽;袜;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19880号、第3619862号、第15575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领带;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中的“AX”可视为骆驼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06701号“LAVAXE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