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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088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9326号
2019-11-18 00:00:00.0
申请人:美洲冰帝企鹅(香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8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5724号“CROWN PENGUIN及图”商标、第6557055号图形商标、第9141587号“SHUFANG及图”商标、第20664071号图形商标、第3675133号图形商标、第2003780号图形商标、第20490241号“DZOVBV EDMSOPUBI及图”商标、第14324625号“JINDIQIE及图”商标、第15963628号“DZOVBV EDMSOPU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8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5724号“CROWN PENGUIN及图”商标、第6557055号图形商标、第9141587号“SHUFANG及图”商标、第20664071号图形商标、第3675133号图形商标、第2003780号图形商标、第20490241号“DZOVBV EDMSOPUBI及图”商标、第14324625号“JINDIQIE及图”商标、第15963628号“DZOVBV EDMSOPU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