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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96119号“超人仔”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4699号
2022-02-09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钊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钊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7996119号“超人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人仔”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沐浴露;婴儿泡泡浴液;婴儿用洗发剂;厕所清洗剂;洗洁精;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4475号“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收费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金刚砂;芳香剂(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超人”,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护发素;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沐浴露;婴儿泡泡浴液;婴儿用洗发剂;牙膏;洗衣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96119号“超人仔”商标在“洗发液;沐浴露;婴儿用洗发剂;护发素;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婴儿泡泡浴液;洗衣粉;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钊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钊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7996119号“超人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人仔”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沐浴露;婴儿泡泡浴液;婴儿用洗发剂;厕所清洗剂;洗洁精;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4475号“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收费图书馆;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金刚砂;芳香剂(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超人”,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护发素;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沐浴露;婴儿泡泡浴液;婴儿用洗发剂;牙膏;洗衣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96119号“超人仔”商标在“洗发液;沐浴露;婴儿用洗发剂;护发素;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婴儿泡泡浴液;洗衣粉;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