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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76655号“OH!H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2142号
2019-09-08 00:00:00.0
申请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6655号“OH!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971320号“噢呼”商标、第4617510号“欧斯达 OOHOO及图”商标、第22504401号“OHOO”商标、第10338210号“欧虎 OUHOO”商标、第5640968号“玖狐 Oh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尚处于撤销不使用审理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6655号“OH!H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971320号“噢呼”商标、第4617510号“欧斯达 OOHOO及图”商标、第22504401号“OHOO”商标、第10338210号“欧虎 OUHOO”商标、第5640968号“玖狐 Oh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尚处于撤销不使用审理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