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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565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1603号
2017-11-17 00:00:00.0
申请人:南京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56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93533号图形商标、第13042577号“盈誉及图”商标、第5696167号“BLOGIS宝湾物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构图要素、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石膏、矽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膏、石料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石(石英);砂(铸造砂除外);瓷砖;砂石管道;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磨砂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硅石(石英);砂(铸造砂除外);瓷砖;砂石管道;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磨砂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 矽砂;石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56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93533号图形商标、第13042577号“盈誉及图”商标、第5696167号“BLOGIS宝湾物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构图要素、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石膏、矽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膏、石料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石(石英);砂(铸造砂除外);瓷砖;砂石管道;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磨砂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硅石(石英);砂(铸造砂除外);瓷砖;砂石管道;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磨砂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 矽砂;石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